24日,九寨沟县委宣传部通报称,三名男子因将5名游客带入景区内,违反景区重建中暂不接待散客的规定,被分别处以拘留10日。(3月24日新京报)
这则题为“三人带游客进入九寨沟景区被拘,官方:暂不接待散客”的新闻,让我彻底蒙圈:带散客进九寨沟被拘,这个景区太“高冷”了吧?
九寨沟县委宣传部称,“88”地震后,九寨沟景区正值恢复和重建之中,除部分景观对团队开放观光外,暂不接待散客旅游。李某、高某、泽某三人明知公告,却视而不见,仍然违反规定,将散客带入景区,九寨沟县公安局对3人分别给予10日拘留的处罚。此处所谓“规定”,指的是阿坝州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年3月1日发布的《关于九寨沟风景名胜区部分景观对外开放的公告》,其中提出,“88”地震后,九寨沟景区暂不接待散客旅游。
真是奇了怪了,仅凭一个地方“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办公室”发布的公告,就能决定行政拘留谁?我们知道,行政拘留是治安管理处罚中最重的处罚,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在一定时间内拘禁留置于法定处所,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方法。适用的法律依据通常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另外还有一些其他的行政法律法规。但九寨沟这个关于景区管理的公告,连地方性法规都谈不上,当地公安机关却凭此把人行拘,完全是于法无据,属于执法违法。
上述通报称,年3月23日,经李某介绍,高某与泽某分别私自驾车,采取躲避的方式,将5名未购门票的游客带入九寨沟景区游玩。游客不买票进入景区,当然不对。可问题是,他们为什么不买票,“采取躲避的方式”偷偷进入景区?那是因为景区规定“暂不接待散客”,因此,他们想买票也买不了呀。可是,景区有权规定“不接待散客”吗?“散客”也是合法公民,难道连买票进景区游玩的权利都没有吗?
根据《关于九寨沟风景名胜区部分景观对外开放的公告》,景区开放区域实行专车专导,团队游览的方式,年全年游客接待限量为每天人。对景区每天的游客接待量进行限制,完全可以理解,这样做也是出于安全考虑,但为什么规定只能接待组团的游客,而不是能接待散客?如此区别对待,恐怕就不能再拿“安全”说事了吧?这样的霸王条款,无非是想逼人们跟团旅游,让景区赚取更多垄断利益罢了。有网友指出,“地震的时候,可没说暂不接受散客捐赠”。但地震过后,九寨沟却为了利益拒绝散客禁入,实在令人寒心。
总之,无论是“暂不接待散客”的规定,还是行拘带散客进景区人员的做法,都是错误且于法无据的。九寨沟是景区,不是“禁区”,不能为了追逐利益而放纵权力任性,违背法律和道德要求,损害群众的合法权益。(文/李蓬国)